市公安局,龙海区、漳州台商投资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交运规〔2025〕3号)《漳州市厦门轨道交通6号线漳州(角美)延伸段管理办法》(漳政综规〔202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厦漳两市轨道交通实际运营情况,制定了《漳州市厦门轨道交通6号线漳州(角美)延伸段乘客乘车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厦门轨道交通6号线漳州(角美)
延伸段乘客乘车规范
第一条 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营造良好的运营秩序和乘车环境,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交运规〔2025〕3号)《漳州市厦门轨道交通6号线漳州(角美)延伸段管理办法》(漳政综规〔2025〕7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进入厦门轨道交通6号线漳州(角美)延伸段各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和列车车厢的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信用乘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乘客持票进入付费区后,须在有效时限180分钟内离开付费区。
第四条 乘客进入轨道交通付费区乘车,即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成立合法有效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合同关系,应当遵守票务管理规则,恪守诚信原则,持有效乘车凭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程部分票款;超时乘车的,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付费区停留时限义务的违约行为,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向其收取违约金;
(二)乘客无票乘车、使用无效乘车凭证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收票款,并可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的三倍向其收取违约金;
(三)乘客使用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收票款,并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的五倍向其收取违约金。
乘客拒不承担前述违约责任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依法追偿相应款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未使用且票内信息可读取的车票,购票当日可在发售车站退票;未使用的电子票,可在有效期内于手机客户端进行退票。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七日内办理退票手续。
第六条 一名成年人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2米(含)以下的儿童;携带的儿童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买成人票。
第七条 65周岁以上老人,不分国籍、不分地域,在我市一律凭身份证、优待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任一有效证件全时段免费乘车;持现役军人(含武警)的相关证件,解放军的《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休证》《文职人员证》《文职干部退休证》,伤残人员的《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民兵民工证》,《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消防救援人员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国家综合—5—性消防救援队伍学员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休证》,《反扒执勤证》等均可免费乘车。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者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乘车,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其单独进站乘车。
第九条 乘客应当遵守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的有关规定。乘客携带禁止携带的物品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乘客携带限制携带的物品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
第十条 乘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按照规定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站或者扰乱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乘客应当妥善保管好随身物品,若有遗失的,可与车站客服中心联系;若有拾到物品的,应当归还失主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或车站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乘客进站乘车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乘坐自动扶梯时,应当面对电扶梯运行方向,站稳扶好,不得倚靠扶梯侧壁,不得在电扶梯上逆行、推挤、打闹,不在扶梯进、出口处逗留;
(二)在站台安全线内根据地面标志指示排队有序候车,不得手扶或者倚靠站台门;
(三)进出车厢时,应遵循“先下后上”的原则,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四)车门或者站台门的关门警示灯闪、提示铃响时,应当停止上下车;
(五)在车厢内,不得手扶或者倚靠车门,不得争抢座位,主动为老、弱、病、残、孕、怀抱婴儿者以及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六)列车到达终点站时,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拉客揽客以及在车站、列车内擅自兜售或者散发物品、报纸、广告、宣传品等;
(二)在车站、列车内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以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三)携带宠物、活畜禽等动物乘车,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携带军警犬、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除外;
(四)在车站付费区、列车内进食,但婴儿、病人饮食除外;
(五)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物品等;
(六)在车站、列车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独轮车、平衡车等代步工具;
(七)在车站、列车内起哄、躺卧、踩踏座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乞讨、卖艺等扰乱乘车秩序以及其他阻碍、影响乘客顺畅通行的行为;
(八)携带电动自行车(含折叠电动车)等电动代步工具进站乘车,但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
(九)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在轨道交通车站、列车等设施内拍摄影视作品、广告,应当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并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秩序。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列车驾驶室、车站控制室、轨道、隧道等场所;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防护装置,不当使用轨道交通设施;
(三)向轨道交通线路、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四)对轨道交通专用通信频率造成有害干扰;
(五)强行上下车、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阻挡车门、站台门的正常开闭;
(六)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站台门等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者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因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乘客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十六条 鼓励经常乘坐轨道交通的乘客担任志愿者,及时报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问题和隐患,检举揭发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有意见的,可拨打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服务热线电话反馈,对处理结果仍不满意的,可拨打交通运输监督服务电话反映。
第十八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本规范,违反本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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