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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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交通运输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2025-11-21 16:48 来源:漳州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主体:漳州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事项及类别

公开内容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

公开依据

具体条款

公开方式

公开责任

一级

二级

三级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的依申请公开、监督方式及程序等内容

实时公开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主动公开

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第二条: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主动公开

办公室

规划计划

 

 

本部门年度计划、中长期计划等规划设计性文件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第三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主动公开

综规科

政策

规范性文件

 

本部门相关政策法规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主动公开

各业务科室

其他文件

 

本部门其他相关政策法规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五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第一款: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的分类和搜索功能。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主动公开

各业务科室

机关简介

领导信息

 

本部门领导信息情况,包括领导姓名、职务、照片、个人简介、工作分工

实时公开

政府网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主动公开

办公室

机构职能

 

本部门职责

实时公开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主动公开

办公室

机构设置

 

本部门机构设置

实时公开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主动公开

办公室

人事信息

 

 

本部门有关人事任免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第十五款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

人事科

财政资金

资金信息

 

本部门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第十五款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

各业务科室

本部门预算决算

 

本部门预算决算

财政部门批复后的20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
《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第三条第一款: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
《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九条:部门预决算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地方各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主动公开

财审科

下属单位预算决算

 

下属单位预算决算

财政部门批复后的20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
《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第三条第一款: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
《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九条:部门预决算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地方各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主动公开

局属各单位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权责清单

 

本部门权责清单

接到调整事由依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整并及时公布

政府网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

《漳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监督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第七条:公布权力清单。第八条: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
《漳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事项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本部门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办事窗口、执法平台等载体公开。

主动公开

法制科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等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福建)、漳州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三)明确清单编制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主动公开

各业务科室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许可

公示

本部门对于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的批复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第八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款:规范“双公示”信息的分类归集和公示。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双公示”事项目录和数据标准采集相关信息,并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

主动公开

总工办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国道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船舶名称核定、旅游包车运力投放许可、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核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申请、从事班线客运(含定线旅游客运)经营(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许可、从事包车客运(含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省际、市际、县际)许可等设区的市级权限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漳州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主动公开

审核审批科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许可

公路路政许可项目名称、设定依据、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等信息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漳州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主动公开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本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规定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第八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主动公开

各业务科室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处罚强制信息

行政处罚清单

本部门客运运输、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等行政处罚

实时公开

政府网站、漳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漳州市综合交通运行指挥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款:规范“双公示”信息的分类归集和公示。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双公示”事项目录和数据标准采集相关信息,并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

主动公开

执法支队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处罚强制信息

行政处罚公示

本部门行政处罚清单公示

行政处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漳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漳州市综合交通运行指挥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款:规范“双公示”信息的分类归集和公示。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双公示”事项目录和数据标准采集相关信息,并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

主动公开

执法支队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监督检查

 

本部门执法、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等监督检查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第十三款: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主动公开

各业务科室

政府采购

 

 

本部门采购信息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工采通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九款: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八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一)突出公开重点。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主动公开

各业务科室

重大项目

 

 

本部门交通工程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款: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一、(二)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主动公开

办公室

人大、政协代表提案办理情况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答复

办结后公开

政府网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第三条:对于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为增强公开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尤其要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的重要作用,集中展示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信息,方便公众查阅。

主动公开

办公室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本部门交通工程地方材料价格信息等

每月上旬1~5日(如遇节假日相应顺延)公开

政府网站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闽交建〔2025〕77号)

第二条: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月发布一期,发布时间为每月上旬15日(如遇节假日相应顺延)发布前一个月地材价格。

主动公开

总工办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每年1月31日前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主动公开

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的注意事项、办理流程、申请表、办理入口等信息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主动公开

各业务科室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每年4月1日前

政府网站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福建省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工作指引》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福建省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工作指引》,第九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主动公开

法制科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材料

实时公开

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第四条第二款: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主动公开

各业务科室

回应关切

 

 

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

实时公开

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第四条第二款: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主动公开

各业务科室

互动交流

 

 

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网民纠错等

实时公开

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第四条第四款:政府门户网站要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即时通讯等功能,为听取民意、了解民愿、汇聚民智、回应民声提供平台支撑。部门网站开设互动交流栏目尽量使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互动交流栏目应标明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等。

主动公开

各业务科室

其他

其他需公开事项

 

其他需公开事项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第十五款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

各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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