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交通运输局
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的通知
漳交规文〔2025〕1号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市交通建设工程技术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公路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评价,增强守法、诚信意识,推进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2022〕13号),结合全市实际情况,我局对《漳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漳交规文〔2023〕3号)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

 

 

          漳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评价, 增强守法、诚信意识,推进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202213 号)、《福建省公路管理局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考核标准的通知》(闽路农〔20198号),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监理、设计等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

第三条  本细则农村公路是指全市辖区范围内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县、乡、村道建设项目。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原则上对施工合同价超过400万元(含)的项目相应施工、监理、设计单位进行信用考核,根据考核定级权限及适用范围,具体分为省级项目和市级项目。

省级项目:施工合同价超过2000 万元(含)的项目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申请纳入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综合考核,由全市各考核单位根据对应权重形成初步考核等级并上报省级部门,在全省统筹确定考核等级。

市级项目:施工合同价超过400万元(含)且不足2000 万元(不含)的项目纳入漳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综合考核,由全市各考核单位根据对应权重综合确定考核等级。

原则上合同价超过400万元(含)且不足3000万元的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可纳入相应的农村公路信用考核。

纳入农村公路信用考核的省级项目,对施工、监理、设计等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进行考核;纳入漳州市农村公路信用考核的市级项目,只考核施工单位,监理和设计从业单位直接考核定级,定级结果为C级、D级2个级别,从业人员暂不考核。

第五条 本办法从业人员为:

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指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主要人员指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不设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项目部,为驻地监理工程师);

设计单位主要人员指设计负责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考核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实施细则、公示年度信用考核名单;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市级评价并汇总整理形成本辖区各从业单位和合同段考核得分,按要求上报省级审定和定级;公示市级项目考核评价结果,并动态更新使用情况。

第七条 市交通建设工程技术中心参与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具体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收集汇总年度信用考核名单后报送市局审核公示;按要求开展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评价。

第八条  市交通质监机构参与所负责监督项目的信用考核工作,按要求对其组织信用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市局。

第九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县级信用考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报送参与信用考核从业单位、人员名单;规范和加强专项和日常监督抽查;开展辖区农村公路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考核,并受理、处理考核申诉,按时上报考核评分结果;整理、报送辖区内农村公路项目奖惩产生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市级项目信用分使用情况。

第十条 县级交通质监机构具体负责参与所负责监督项目的信用考核工作,按要求对其组织信用考核评价,考核结果由市交通质监机构汇总后报送市局。

第三章  信用登记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做好农村公路项目和从业单位、人员信息的审核、报送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业绩档案信息录入和日常维护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录入相关信息,保证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业绩档案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四章  信用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参与年度综合考核的农村公路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的县、乡、村道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二)项目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三)项目(或合同段)当年完成的工作量(以监理签证计量为准)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年度新开工合同段动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达到 6 个月及以上,续建项目(或合同段)在建时间达到 3 个月及以上,且新开工或续建合同段当年完成的工作量(以监理计量为准)超过合同总价 25%;

2.合同段当年完成的工作量(以监理计量为准)超过合同总价50%。

(四)农村公路项目原则上只考核一年度,最多不超过二年度。

第五章  信用考核方式和内容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和主要人员采取直接考核定级和综合评分定级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考核方式采用市级季度、县级月检查与专项检查、日常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作为信用考核扣分依据。

第十五条 每季度末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将本辖区在建施工合同价超过400万元(含)的项目动态更新报送市交通建设工程技术中心。市交通建设工程技术中心对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进行复核,经市局审核后,年终在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主要考核履约、设计文件完整性、设计质量、后期服务情况等;施工单位主要考核履约、工程进度及质量、安全、环保、农民工工资保障、文明施工实施情况等;监理单位主要考核履约、工程进度及质量、安全、计量支付情况等;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详见《福建省农村公路施工、设计、监理单位信用考核评分标准》(闽路农〔2019]8号)。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建设工程技术中心、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项目质监机构完成年度建设项目不同合同段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各考核部门考评结果按要求报送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市交通运输局将汇总形成的综合考评结果在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八条  信用考核应以书面文字材料作为评价依据,下列资料可作为评价依据:

一)各级政府、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质监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对于公示(开)期间的申诉事项,按“谁公示(开)谁受理”原则进行受理。对于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考核评分结果公示期间收到的申诉事项,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整理汇总后,由各考核单位办理答复意见并反馈申诉单位;对再次提出申诉且较为复杂的事项,由市交通运输局通过组织相关单位或专家进行必要核查后反馈申诉单位,对于同一申诉事项,市交通运输局原则上不组织二次核查及反馈。

施工合同价超过400万元(含)且不足2000 万元(不含)的项目信用考核等级将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并在市局门户网站 [网址:http:// jtysj.zhangzhou.gov.cn/首页/信用考核结果适用情况(动态更新)]上公布,供社会查询。

第二十条  每年年终,市交通运输局对各考核单位评分结果进行必要审核后,按以下评分权重值计算综合得分。

1、市级监督的项目

设计单位:市局、市交通建设工程技术中心、市交通质监机构、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评分权重分别为20%、30%、20%、30%;

施工、监理单位:市局、市交通建设工程技术中心、市交通质监机构、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评分权重分别为20%、30%、30%、20%。

2、县级质量监督的项目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市局、市交通建设工程技术中心、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质监机构评分权重分别为20%、30%、30%、20%。

第二十一条  各考核单位报送的考核得分应与考核等级相对应。原则上综合得分≥95 分为AA 级,85 分≤综合得分<95 分为A 级,75 分≤综合得分<85 分为B 级, 60 分≤综合得分<75 分为C 级,60 分以下为D 级。

施工、监理、设计单位A 级及以上控制数量按参评数量80%计算,其中AA 级按50%计算,并按“四舍五入”法计算;其中同类别参评数量5 家以下(含)的,AA 级、A 级不限制比例。具体按照 A 级合同段数量多少进行排序,合同段数量相同时按从业单位得分排序。如在基数控制临界范围有多家从业单位综合评分一致(保留 1 位小数),则均按 AA 级、A 级定级。若 AA 级从业单位受比例控制降级的,考核等级降为 A 级。

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从业单位不能评为 AA 级、A 级:

1.任一考核单位评分 75 分以下的;

2.评分 85 分及以上的考核单位未超过 50%的;

3.项目法人班子成员有 1 人或一般成员有 2 人发生违法违纪等廉政事件,项目法人不能评为 AA 级、A 级;

4.施工合同段直接考核定级为 C 级或 D 级的,项目法人及相应的监理合同段不能评为 AA 级、A 级;

5.县级及以上交通行业管理部门督查通报中要求列入重点督查的;

6.市级及以上交通行业管理部门正式下文不予评为 A 级及以上的,或被县级及以上交通行业管理部门约谈而不赴约、不履约的。

第二十二条  为平衡各合同段的市级、县级单位考核评分,对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从业单位合同段综合评分进行以下调整。

5分<|A-B|≤10分,则平均分高的权重合计降低10%,平均分低的合计提高10%;(有2家的各降低或提高5%,3家的按评分权重高低各降低或提高4%、3%、3%);

10分<|A-B|≤15分,则平均分高的权重合计降低20%,平均分低的合计提高20%;(有2家的各降低或提高10%,3家的按评分权重高低各降低或提高7%、7%、6%);

15分<|A-B|≤20分,则平均分高的权重合计降低30%,平均分低的合计提高30%;(有2家的各降低或提高15%,3家的按评分权重高低各降低或提高10%;权重合计未达30%的,扣完为止,并按均等原则相应降低或提高评分权重);

4.若20分<|A-B|,则平均分高的权重合计降低40%,平均分低的合计提高40%;(有2家的各降低或提高20%,3家的按评分权重高低各降低或提高14%、13%、13%;权重合计未达40%的,扣完为止,并按均等原则相应降低或提高评分权重)。

注:A取市级考核得分的平均分(含市局、市技术中心、市交通质监机构);B为非市级考核得分的平均分(含县局、县级质安监机构);A与B比较后,超过5分的,按就低原则,降低平均分高的考核单位评分权重,相应提高平均分低的考核单位评分权重。为进一步规范检查考评行为,各考核单位上报年度信用考核评分后,市局对有投诉、各考核单位评分差异较大的项目进行现场复核,发现问题责令相关单位整改并及时修订考核评分。市局将加强对争议较大或与其他考核单位得分悬殊较大的信用评分进行督查,存在问题的将调低或取消该考评单位评分权重。

第二十三条 直接考核定级为C、D级的从业单位,按《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定为C级的定级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一年,定为D级的定级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二年。定级期间表现良好的从业单位,可提出定级期限缩短,但期限不得短于定级期限的50%。

省级项目由定级提出单位填写《直接考核定级申报表》第一、二、三项,并报送市交通运输局转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或认定;市级项目由定级提出单位填写《直接考核定级申报表》第一、二、三项,并报送市交通运输局认定。

第二十四条 代表市政府接受国家级考核,并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加5分,在考核中拖累我市成绩的扣5分;代表市政府接受省级考核,并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加4分,在考核中拖累我市成绩的扣4分;在完成市委、市政府经济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从业单位给予加4分;具体由市局按第二十条规定权重计算得出合同段综合得分后,直接进行加分,作为该从业单位最终得分,各合同段及从业单位综合得分均保留1位小数。

第二十五条 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从业单位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合并前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第六章  信用结果及使用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分适用情形、直接定级的不良行为等,按照《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以最新公布为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施工合同价超过2000万元(含)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考核结果以省级审定定级为准并在全省农村公路范围内使用;施工合同价超过400万元(含)且不足2000 万元(不含)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考核结果以我市考核定级为准并在我市范围内投标最高限价2000 万元(不含)以下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申请使用。

第二十八条  除以下情况外,我市考核定级的信用结果使用仅适用于参加类别对应的同类工程投标。

1.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考核为A 级或AA级且未参与我市2000 万元(不含)以下农村公路考核的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其信用奖励同时适用于我市2000 万元(不含)以下农村公路投标。

2.省级定级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考核为A 级或AA级且未参与我市2000 万元(不含)以下农村公路考核的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其信用奖励同时适用于我市2000 万元(不含)以下农村公路投标。

考核为AA级的从业单位,考核为A级的合同段数不足7个的,在有效期限内享受AA级信用分规定且中标3个合同段;A级合同段数达7个的,享受AA级信用分规定且中标4个合同段;此后A级合同段数每增加2个,享受AA级信用分规定且中标合同段数增加1个;则从业单位相应的信用分规定失效。

考核为A级的从业单位,在有效期限内享受A级信用分规定且合计中标2个标段,则从业单位相应的信用分规定失效。

AA级、A级从业人员在有效期限内,已中标一次,则从业人员相应的信用分规定失效。

第二十九条 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考核为A级及以上从业单位中标情况的备案工作,采用公开招标设置信用分权重的,应在评标结束后1天内将申请使用A级及以上信用的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函告市局,以便省厅或市局及时更新从业单位中标记录。

第三十条 各项目评标时,项目建设法人(或招标代理) 应负责查询并下载省厅、市局门户网站有关信用考核管理规定、 最新公布的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考核情况,以及奖励期限内已中标情况,供评审(标)委员会使用。同时评审(标)委员会应在评审(标)报告中注明有关信用结果使用的评审情况。

第七章  信用考核人员行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准确的考核评定。

第三十二条 各考核单位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工作,加强廉洁自律,对违法违纪、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漳州市交通运输局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