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发改委、财政局,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交通运输局、发改委、财政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运函〔2024〕390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规〔2024〕15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2024〕7号)以及《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市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漳发改生农〔2024〕22号),为更好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补贴政策,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漳州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漳州市交通运输局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漳州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运函〔2024〕390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规〔2024〕15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2024〕7号)以及《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市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漳发改生农〔2024〕22号),为更好推进开展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事项,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认定。
第三条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设备更新与资源节约相结合,指导城市公交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因地制宜选择更新车辆或更换动力电池,引导更新小型化、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交车辆。
第四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客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企业与申请人加强供需对接,发挥规模优势。
第五条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工作应在确保整车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运营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应遵循“谁主张、谁负责;谁更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第六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市与县、区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在申报、审核、拨付、监督等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分解下达,组织预算绩效管理,监督补贴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细化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推进实施;负责提出补贴资金分配初步方案,监督补贴资金的使用,制定各县、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的具体绩效目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下达拨付,组织预算绩效管理,配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十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资金分配意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及时下达拨付补贴资金,开展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设置咨询和投诉服务热线,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及时总结报送经验做法。
第三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与省级、市县按照85%、10%、5%比例分别承担。对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7米以下每辆车补贴7万元,7米及以上每辆车补贴8万元;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额外补贴1万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支持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
第十四条 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第十五条 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且满足GB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并符合行业管理部门关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事项公告要求。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及管理
第十六条 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与佐证材料,以上证明材料应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提交截止日期可视情延长至2025年1月15日。购置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明确相关信息的车辆购置合同等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更换动力电池,应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各县、区2024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目标任务等情况,向各县、区预拨补贴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开展相关工作,并同步下达年度绩效目标。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等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清算。各地若用完中央、省级及市级下达资金额度,超出部分由各县、区自行承担。如补贴资金提前用完,市交通运输局商市发改委、财政局及时发布政策结束公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额度收回。
第十九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在属地交通运输部门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府工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网站公示内容应长期保存,可供公开随时查询核验。
第二十条 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20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报信息后,及时进行审核、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2025年2月10日前补正有关信息,并登记造册。
第二十二条 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人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审查、复核,填写《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情况表》(详见附件1-3)并盖章确认,连同审查复核工作开展情况,于2025年1月31日前一并报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抽查,填报《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情况表》(详见附件1-3)并盖章确认,连同复核、抽查等工作开展情况,于2025年2月10日前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各设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提出补贴资金清算方案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制,加强本辖区资金申请审核、拨付使用等全过程监督检查,严格开展审核和实地抽查工作。实地抽查要素包括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购置合同、销售发票、车辆信息档案等。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应做到100%实地审查,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各县级的申报材料抽查比例不低于30%。
第二十七条 全程资金管理及检查材料应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10年,做到实时查询、有效追溯;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聘请专业机构开展100%审计,发现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各地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古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市、县(区)配套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公交车辆及电池以旧换新资金,加强动态监管,及时进行自评自查,应按月梳理资金使用进度、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等,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部门要督促各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资金。
第三十条 各县、区不得要求将报废公交车和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三十一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4 月30日。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有关政策调整,以新出台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