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古雷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常山开发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7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漳州市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交通运输局 漳州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7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十四五”期间省级财政下达我市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部分,补贴车辆是指已在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了《道路运输证》的出租车,不含网约车。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市与各县(区)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在申报、审核、拨付、监督等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补贴资金支出活动监督和财政评价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部门预算管理,组织补贴资金申报,提出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监督补贴资金的使用,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省级补贴资金的分解转下达,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省级补贴资金支出活动监督和财政评价。
第七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市级补贴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提出本辖区内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分解转下达市级补贴资金,监督补贴资金的使用,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八条 补贴资金按照各县(区)审核上报的当年全市出租车总在营月数进行分配。
某县(区)补贴资金=全市补贴资金X[某县(区)审核上报的出租车总在营月数÷全市出租车总在管月数]
各县(区)在分配时应确保享受补贴的车辆实际有运营,认定全月未运营的,该月不予纳入补贴。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其许可的出租车经营者、本辖区内各出租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公告栏(工作网站)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补贴资金申报表》等申报材料(见附件1-4)并盖章确认,连同复核、抽查工作开展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以文件形式,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组织开展抽查工作,并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转报省交通运输厅,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省厅下达给我市的补贴资金,会同市交通运输局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有关规定,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联文将补贴资金及时下达各县(区)。
第十二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市级补贴资金文件后30日内,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补助对象,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补贴资金申报及资金使用情况负监管责任,通过实地抽查,并充分利用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严格开展审核和核查工作。现场核查比例实行全覆盖。核查要素包括申报车辆运营月数台账、车辆信息档案等。全程资金管理及检查材料应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不少于5年,做到实时查询、有效追溯。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补贴申报工作进行抽查,在政策实施期内每年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30%,3年实现全覆盖,可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综合运用检查核查、评估评价、监测监控、调查研究等方式,加强补贴资金的财会监督。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市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2.申请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补贴资金(出租车油补)企业明细表(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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