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路法》八十五条规定,对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属地公路部门,公路部门到达现场后进行勘查,最后当事人依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向公路部门缴交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