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管理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保证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实施〈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的通知》(闽交〔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治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的行政处罚行为,本市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适用本裁量权基准。
第三条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10%以上的,纳入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范围;未达到10%的,暂不纳入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范围。
第四条 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查处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当事人主动自行卸载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的,可按以下规定减轻行政处罚:
(一)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在10%以上30%以下的,予以批评教育;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在30%以上50%以下的,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处罚标准的总额减轻75%实施处罚;
(三)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在50%以上80%以下的,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处罚标准的总额减轻70%实施处罚;
(四)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在80%以上100%以下的,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处罚标准的总额减轻65%实施处罚;
(五)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在100%以上的,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处罚标准的总额减轻60%实施处罚。
第五条 1年内同一部货运车辆经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记录3次以上违法行为的,第4次起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标准实施处罚,不适用本制度减轻处罚规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1年内”为首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
第七条 本制度由漳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九条 上级部门对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