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漳州市交通运输局 > 政策法规

漳州市交通运输局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应急管理局 漳州市城市管理局 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印发《漳州市普通国省道工程建设和移交接管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漳交规文〔202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

为规范漳州市普通国省道工程建设和移交接管全过程管理行为,建立健全交接机制,明确交接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保普通国省道及其市政功能设施“建、管、养”衔接顺畅和“海绵城市”理念的落实,由六个部门制定的《漳州市普通国省道工程建设和移交接管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交通运输局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应急管理局

   漳州市城市管理局        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普通国省道工程建设和移交接管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交通领域营商环境,通过规范普通国省道工程建设和移交接管行为,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各方权责,确保普通国省道及其市政功能设施“建、管、养”衔接顺畅。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其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福建省普通国省道移交和接养工作细则(试行)》(闽交建〔2020〕32号)、《漳州市普通公路归类移交接养实施细则》(漳政办〔2017〕16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主体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履行交通行业建设程序的新改扩建普通国省道及其市政功能设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移交内容为项目建成后移交公路、住建、城管、公安(交警)、交通综合执法部门等管理维护的普通国省道设施,具体包括:

(一)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公路功能设施;

(二)道路公共排水、地下综合管网、绿化景观、照明、人非慢行系统、天桥等市政功能设施;

(三)交通隔离护栏、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设备、非现场执法设备、后台控制和存储设备等设施;

(四)科技治超动态自动称重检测、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检测、信息发布等设施;

(五)其它需交接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市、县(区)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研究谋划国省道建设项目时,应同步明确项目建成后的管理维护单位,并将其纳入项目清单的基础信息,为做好全过程指导提供基础。涉及需移交住建、城管的市政功能设施项目,应与相关部门会商或报市、县(区)政府协调确定。

第五条  建立健全交通、公安(交警)、住建、城管等行业管理部门参与项目设计、建设、验收、移交接管全过程跟踪指导工作机制;坚持“合理适用、经济美观、耐久安全、管养简便”理念,落实“指导在先、预防在先、现场校核、环节前置、跟踪落实”的行动原则,提前介入项目设计审查、服务指导施工过程、质量缺陷调查、参加交工验收,提高项目质量管控水平,提升项目建设品质。强化落实电子科技信息共享理念。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移交接管、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各项工作;负责项目协调、推进、监管;牵头开展设计审查、指导工作,除符合交通行业规范、规定外,同时重点把关“海绵城市”理念落实和花化绿化、地下综合管廊、排水防涝、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科技治超设施等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建设、移交接管、缺陷责任期阶段按照各有关单位在全过程指导中发现的问题做好整改、完善。

交通综合执法部门具体承担项目全过程指导、跟踪、监督工作,应提前介入科技治超设计审查、施工过程服务指导、交工验收等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科技治超及后台软件设施增容和运行工作。

公路部门负责主车道、桥涵、隧道、边沟、护坡等公路主体结构以及公路站、服务区、养护智能化(重点构造物监测及视频监控、交通量观测、可变情报板等路网感知设备)等管理维护,负责组织实施养护智能化及后台软件设施增容和运行工作。就由其管理维护设施部分,公路部门应提前介入设计审查、施工过程服务指导、质量缺陷调查、交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住建、城管部门负责对已明确由其承担管理职责的市政功能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或辅道、人行过街天桥或人行下穿通道、市政供排水设施(含雨污水管网、检查井、窨井盖、提升泵站等)、照明、公交站亭、绿化等的管理维护。就由其管理维护设施部分,住建、城管部门应提前介入设计审查、施工过程服务指导、质量缺陷调查、交工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指导交通隔离护栏、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设备、非现场执法设备及道路标志、标线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施工过程服务指导、质量缺陷调查、交工验收等工作,接收管养维护已明确由其承担管理职责的交通隔离护栏、交通信号灯和交通监控设备、非现场执法设备;在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时应按一次性告知原则明确告知相关的交通前端和后台设备的技术参数和型号等信息。公路配套建设的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交通违法非现场采集设备等电子类交通安全设施(包括前、后端设备),作为单独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做好项目移交接管后的管理维护经费保障。公路配套建设的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交通违法非现场采集设备等电子类交通安全设施(包括前、后端设备),养护智能化,科技治超设施(包括前、后端设备)作为单独项目列入项目总预算。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道路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确保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道路建设项目概算;负责在设计阶段同步征求住建、城管、公安(交警)、公路、交通综合执法部门等相关管理维护单位意见,按照各相关单位意见,优化完善设计文件;在施工阶段必要环节,提前邀请相关单位到场校核、指导,务求设施位置正确、质量符合要求;强化项目过程问题整改,对各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问题和合理意见,及时做好整改、反馈,完善内业资料,实现整改闭环。


第三章  项目设计阶段


第十一条  公路、住建、城管、公安(交警)、交通综合执法部门等管理维护单位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征求设计方案(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意见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按一次性告知原则向建设单位书面反馈意见。如未在要求时限内反馈或反馈意见有遗漏,相关后果由其承担,不得在施工完成后拒绝通过交工验收及移交接管。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对接各相关管理维护单位,及时提供项目相关建设信息,并按相关单位的反馈意见,做好设计文件的修订、反馈,直至意见一致。


第四章  项目施工阶段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展及时向各管理维护单位共享工程建设节点信息,配合各管理维护单位开展现场指导工作,按照规定和程序对管理维护单位的意见组织各相关责任单位做好问题整改、回复。对于管理维护单位提出意见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要及时提请交通主管部门牵头协调。

第十四条  各相关管理维护单位应加强重要施工节点的现场跟踪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形成科学、合理的书面整改意见建议及时提供给建设单位,同时抄送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特别是交通质监部门应掌握相关过程工作情况、问题整改信息,对于存在影响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的问题应及时复查,严肃督促参建各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到位;对于问题严重或拒不履行义务的单位要予以督办、通报、查处;项目建设单位在未完成整改前,不得拨付相应实体的工程计量款。

第十六条  绿化工程合同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其施工应与公路土建工程施工分离招标;绿化工程合同额在400万元以下的,提倡其施工与公路土建工程施工分离招标。绿化工程施工招标和合同应约定施工期、养护期的考核方案及标准,明确责任。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在动工前,应开展工作界面验收,重点核对公路土建施工单位是否落实栽植场地建筑垃圾等清理、栽植场地污染物清理及核实栽植场地下层透水情况等工作。公路土建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公路施工、监理、绿化设计、绿化施工、绿化管理维护等单位现场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工作界面。交通质监部门要强化过程监督;未履行工作界面联合验收移交或整改不到位的,绿化工程不得开工;擅自开工的,责令其返工,重新履行验收程序,并承担返工损失和工期延误责任。


第五章  交工检测、内业归档、缺陷整改阶段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展交工验收第三方检测前一个月,应书面通知各相关管理维护单位,并联合进行工程质量缺陷调查。建设单位要结合相关单位调查提出的问题开展交工检测。

第十八条  对交工验收前第三方检测结论存在异议的,各相关管理维护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并抄送交通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应责成交通质监部门在其组织的第三方交工检测核验中,将异议项目纳入核验范围,并以核验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  联合调查中发现的或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描述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限期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因不可抗拒原因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可适当延期,但需明确整改完成期限。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由建设单位另行组织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产生的费用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或工程质量保证金中应较早拨付的资金部分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项目施工单位限期支付。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公路工程基建项目内业资料归档相关要求整理内业资料,在交工验收前分别送至市交通质监和公路部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召开交工验收会前20个工作日向相关管理维护单位提出移交申请意向。相关管理维护单位应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商议移交接养事宜。


第六章   交工验收、移交接管阶段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质量缺陷整改、内业档案验收并满足法定条件后,建设单位才可组织召开交工验收会。交工验收会,应邀请相关管理维护单位参加。相关管理维护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参与验收,通过现场核验、资料核查,提出项目存在问题。对于在上述各个阶段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不得以未反馈意见或反馈意见存在遗漏、错误等内部原因,不同意交工或再提出额外要求,不得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整改或承担整改费用。

第二十三条  交通质监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督,对不符合交工验收规定、程序的,应责令改正。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依规组织交工验收,充分吸收各相关单位合理意见建议,落实完善整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擅自组织交工验收的,甚至擅自颁发交工证书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必要时将相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相关管理维护单位应在项目通过交工验收且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移交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接管协议,相关管理维护单位若未能按期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接管协议,则视为“超时默认”自动接管。签订移交接管协议后或“超时默认”自动接管后,住建、城管、公安(交警)、公路、交通综合执法部门等相关管理维护单位承担起相应设施的管理维护职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如从交工验收合格起超过半年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应当重新委托有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对移交的道路、桥梁等工程做质量检测评估,鉴定结果达到该工程原设计标准的,才能恢复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大部分已完工、因局部征迁等原因无法全部完成的项目,如建成部分投入使用后,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养护和维护条件且与现状道路能形成通行路网的,可按现状验收并组织交接,剩余部分由建设单位出具承诺,承诺剩余部分拆迁完成后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建设,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交接。


第七章   缺陷责任期阶段


第二十七条  移交接管不影响施工合同质量缺陷和保修条款的执行。交工验收会上,各相关管理维护单位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列入缺陷责任期保修范畴,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内,相关管理维护单位发现质量问题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整改,产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如遇发生危及公共安全质量问题的紧急情况时,可由相关管理维护单位实施应急抢修,所需费用及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其它损失的赔偿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绿化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即合同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按绿化施工合同约定对质量缺陷进行保修整改至合格,对养护管理、死苗、缺失、除草、保洁、浇灌或产生病害等工作进行严格考核。建设单位督促绿化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养护期期满后由建设单位会同管理维护单位进行验收,验收时乔木缺陷整改应完成6个月以上,灌木、地被缺陷整改应完成3个月以上,验收合格后正式办理移交接管手续。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缺陷责任期终止前三个月,函告各相关管理维护单位确认缺陷终止事宜。对缺陷认定存在异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提请交通主管部门协调。对于没有争议的工程质量缺陷,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限时整改到位,并经项目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和相关管理维护单位四方验收通过后,四方共同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确认书,建设单位方可退回工程质量保证金。由公安(交警)负责组织实施的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交通违法非现场采集设备等电子类交通安全设施(包括前、后端设备);公路部分负责组织实施的养护智能化及交通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科技治超等的保修条款与终止缺陷责任期由其自行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和相关管理维护单位移交与接管过程中产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由其牵头协调住建、城管、公安(交警)、财政等部门协调确认。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办法发布之日起已完成设计或在建的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参照执行,其他非国省干线但兼具市政功能的公路工程或项目中需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设备、非现场执法设备、动态自动称重检测、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检测、信息发布、养护智能化等设施的公路项目参照执行。


相关链接:解读《漳州市普通国省道工程建设和移交接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