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我市交通国省道存在部分项目建设完成后迟迟没有接养和脱养情况,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项目工程质量随着时间不断发生变化,减少公路使用年限,降低经济效益。为贯彻“海绵城市”理念,落实福建省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进一步优化我市交通领域营商环境,通过规范漳州市普通国省道工程建设和移交接管全过程管理行为,建立健全交接机制,明确交接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保普通国省道及其市政功能设施“建、管、养”衔接顺畅。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其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福建省普通国省道移交和接养工作细则(试行)》(闽交建〔2020〕32号)、《漳州市普通公路归类移交接养实施细则》(漳政办〔2017〕16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起草了《漳州市普通国省道工程建设和移交接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经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征求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以及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后,经修改完善,形成了《漳州市普通国省道工程建设和移交接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现提交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履行交通行业建设程序的新扩建的普通国省道及其市政功能设施项目;明确各管理维护部门普通国省道建设红线内的设施;在研究谋划建设项目时,同步明确项目建成后的管理维护单位;管理维护单位提前介入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服务指导施工、参加交(竣)工验收,提高项目质量管控水平,提升项目建设品质。
(二)职责分工。明确交通主管部门、交通综合执法(交通质监、治超)、公路部门、住建部门、城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负责各自各项工作,项目建设单位邀请住建(市政)、城管、公安(交警)、公路部门等管理维护单位在设计阶段征求意见,优化完善设计文件,在施工必要环节阶段,到场校核、指导,质量符合要求,实现整改闭环,以便顺利移交。
(三)项目设计阶段。住建、城管、公安(交警)、公路部门等管理维护单位按一次性告知原则向建设单位书面反馈设计方案(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主动对接收集反馈意见,做好设计方案的修订、反馈,直至意见一致。
(四)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展及时向各管理维护单位共享工程建设节点信息,配合各管理维护单位开展现场指导工作。交通主管部门,特别是交通质监应掌握相关过程工作情况、对于存在影响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的问题应及时复查、严肃督促参建各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到位。
(五)交工检测、内业归档、缺陷整改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展交工验收前书面通知相关管理维护单位,联合进行工程质量缺陷调查。对检测结论存在异议的,交通主管部门应责成交通质监部门组织第三方交工检测复检,将异议项目纳入复检范围,并以复检结果为准。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公路基建项目内业资料归档相关要求整理内业资料。
(六)交工验收、移交接管阶段。项目完成质量缺陷整改、内业档案验收并满足法定条件后,建设单位才可组织召开交工验收会。交(竣)工验收会,应邀请相关管理维护单位参加。相关管理维护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参与验收,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相关管理维护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接管协议,相关管理维护单位若未能按期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接管协议,则视为“超时默认”自动接管。建设单位如从交工验收合格起超过半年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应当重新委托有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对移交的道路、桥梁等工程做质量检测评估,鉴定结果达到该工程原设计标准的,才能恢复办理移交手续。对大部分已完工、因局部征迁等原因无法全部完成的项目,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养护和维护条件且与现状道路能形成通行路网的,可按现状验收并组织交接,剩余部分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交接。
(七)缺陷责任期阶段。移交接管不影响施工合同质量缺陷和保修条款的执行。缺陷责任期内,相关管理维护单位发现质量问题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责成施工单位限期整改,产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对于没有争议的工程质量缺陷,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限时整改到位,并经项目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和相关管理维护单位四方验收通过后,四方共同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确认书,建设单位方可退回工程质量保证金。
绿化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即合同保修期内),乔木缺陷整改应完成6个月以上,灌木、地被缺陷整改应完成3个月以上,验收合格后正式办理移交接管手续。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办法发布之日已完成设计或在建的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参照执行,其他非国省干线但兼具市政功能的公路工程或项目中需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设备、非现场执法设备等设施的公路项目参照执行。
漳州市交通运输局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应急管理局 漳州市城市管理局 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印发《漳州市普通国省道工程建设和移交接管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