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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优惠政策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漳交规〔2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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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台商投资区、古雷开发区、漳州高新区交通运输局,常山开发区交通局,市交通集团:

为贯彻落实《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进一步促进货运企业及航运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漳政办〔2021〕41号)精神,现就促进港口航运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实行企业自主自愿申报,交通部门及港口航运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监督和兑现制度。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漳州市辖区内,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经营资质,合法合规经营。

(二)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做大做强企业规模,依法诚信经营。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审核流程

1、每年1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港口码头经营人、承揽海铁联运集装箱的海铁联运实际经营人向属地港航中心提交申请,航运企业向属地水运科室提交申请。具体申报材料及要求详见《漳州市进一步促进货运企业及航运业发展若干措施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航运业部分)(附件1),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2、县级港口企业申报材料经属地港航服务中心初审后,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再报厦门港口管理局漳州协调中心审核认定。航运企业报属地水运科室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注册地在市本级的企业,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其余企业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再报厦门港水路运输指挥中心审核认定。

3、以上材料于3月5日前报市交通运输局,经审核无误后,在官方网站上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形成《港口航运企业申报奖励资金汇总表》,经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给予支付。

(二)取消申报资格

经认定申报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当年度申报和受奖励资格:一是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二是被列入港航企业信用黑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相关要求

(一)受奖励企业及船舶5年内不得迁出本市,且5年内自有经营运力规模不得低于已获奖励规模(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若出现上述情况将追缴相应奖励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伪造相关证明,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资格和享受奖励政策或取得奖励后发现涉黑涉恶的企业或机构,一经查实,列入港航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黑名单,进行公开通报,并追回已领取的奖励资金,以后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请。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漳州市进一步促进货运企业及航运业发展若干措施奖励申报材料(航运业部分)

      2.附件2:港口航运企业申报奖励资金汇总表


漳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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