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鼓励推动新增(更新)出租车选用新能源车辆的通知
漳交综〔2019〕12号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台商投资区建设局、常山开发区交通局、古雷开发区交通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8号)、《福建省新能源出租汽车和分时租赁汽车相关行业技术标准指导意见(试行)》(闽经信装备〔2018〕165号)和《福建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落实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闽工信函装备〔2019〕292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原则上选用新能源汽车”等相关规定,为落实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鼓励新增(更新)出租汽车推广应用纯电动新能源车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巡游出租车辆标准

(一)纳入《工信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二)电池容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300公里以上;百公里耗电量不大于13.5度;动力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不小于140瓦时每千克;

(四)电波辐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有漏电保护,碰撞自动断电装置。

二、网约出租车辆标准

采用纯电动乘用车的,参照巡游出租车相关技术参数标准;采用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的,车辆还需符合轴距不小于2710毫米,发动机排量不大于1.5升的标准。

三、巡游出租车营运服务设施要求

(一)新増(更新)的巡游出租车车身颜色延用双色,车身腰线以下均为银色,腰线以上市辖区为夏红(附件1)、县(市、开发区)为橙黄(附件2)。

(二)在车顶安装统一规格的标志灯,标志灯上要求标注出租字样及公司简称。

(三)前车门两侧张贴印有水仙花市标、企业名称、监督电话,车尾两侧印有交班时间。

(四)在车内指定位置配置服务监督卡,张贴运价标签。

(五)安装使用打票式计价器、北斗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六)车辆预留接口应符合交通运输部相关技术标准。


漳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交综〔2019〕12号附件1

漳交综〔2019〕12号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