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交办〔2015〕56号
局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办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漳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办理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5年9 月 18日
漳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办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 举报内容。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投诉电话:
0596--2123605
第五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六条 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 对举报的事实不确凿、不充分或者实际不符的,应当将查明的事实、理由、依据书面告知举报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的,告知举报人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条 负责调查处理举报案件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涉密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负责调查处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